上一节,我们讲到创业时,一个人创业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接下来分享创业者如何规避这个法律风险。
第一条,当然是不要创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公司的债也就和你个人无关了。
第二条,如果找不到人和你一起创业,只能自己一个人创业。那么,你公司的财务制度一定要建全并严格执行,确保公司账户的钱每一笔进出都有合法依据,以便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独立分开的。最后不要忘了每年年终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条,你还可以在创业前或(和)结婚前,和你的配偶约定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哪些是你的个人财产,哪些是配偶的个人财产,并进行公证。将来一旦你创业失败,你配偶的个人财产不会跟着遭殃。
最后一条,平时可以买一些人寿保险。这样一旦创业失败了,你的那些大额保单的现金价值,还可能助你东山再起。
不过需要提醒你,保险受益人设置为自己以外的其他人。否则,你获得的保险金作为你的个人财产一样会被拿来偿还公司的债务。另外,如有可能,到香港或国外买人寿保险。因有国内有的地方的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会要求保险公司和你解除保险合同,将退保的钱拿去偿还公司债务。
最后的最后,不要退保,因为退保后,保险公司返还你的保费,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也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浙江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江苏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一、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