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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月

认缴注册资本出资时间可以不写吗?法律是怎样限定的?



在《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在认缴制下,公司章程常见有两种表述,一种是规定在公司设立一段期限后股东完成出资,另一种则是不具体约定出资时间或者没有写明出资时间。在没有约定出资期限的公司章程中,往往存在多个风险。



一是若股东就股东出资事宜发生争议,在判断股东出资义务时着重考虑的是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的约定,则股东即使起诉另一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也可能会因股东出资义务的时间或条件没有届满而被驳回诉讼请求。而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可能都无法达到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这种情况下公司陷入僵局,往往无法继续经营。


二是公司在对外负有债务时,因为公司章程没有约定出资期限,虽然是认缴,但是该章程可能因为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了平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与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之间的关系,会被认定为公司股东负有随时出资的义务,在公司有债务未能清偿时,股东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所以,公司章程不能不约定出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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