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你听人说过,要持有公司股权67%才能绝对控股,在公司里说了算。如果持有公司股权51% 则只能算相对控股,在公司没遇到重大事项时,就由你拍板。
那么这个说法是从哪来的呢?
这个说法其实来源于《公司法》第43条、103条关于股东会决议的规定,一般的话,股东会议题由股东所持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决议即生效。但是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这样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就需要股东所持股权所代表的表决权达到三分之二通过才生效。
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的表决权和持股比例是可以分离的。也就是说,股东可能占有的股权比例才1%,但是他所拥有的股东会表决权却可以是99%。这些只要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写入公司章程就可以。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不只是股东的表决权可以和持股比例分离,股东的分红权也可以和持股比例分离,同样只要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写入公司章程就可以。
换句话说,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表决权和分红权才是最重要的,它决定你在公司有多大的话事权和拿多少分红。
最后,股东只能利用自己的表决控制属于需要提交股东会讨论的议题。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是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所以,要想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符合自己的创业理念,就得选举好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高管。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