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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二月

创业时,公司直接用股东个人账户走账,有何法律风险?



创业时,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


创业时,有些人可能因为用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账不方便,比如说,下午四点过后,对公账户就无法对外转账。同时也觉得公司的财产,最终还是股东自己的。所以,经常把公司的钱转让股东的私人账户上,公司采购、发放工资等需要公司付款时,就用股东的私人账户转出,又或者用股东的账户代公司收货款。



但是,这样的做法,看似满足了商业追求效率的特点。可是,在无形中,也给股东埋下了法律隐患。轻则破财,重则坐牢。


在之前的分享中,我们讲过股东将公司的钱,在没有经过正规程序下,转移到股东名下,有可能被认定构为挪用公司资金罪。


同时,股东将公司的钱转到自己私人账上,可能被当成股东的分红,要交20%的个税。另外,公司账户和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导致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就很有可能认定公司和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


一旦财产混同,就意味着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结果就是股东也要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建议创业者还是不要图方便,最好还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公是公,私是私,确保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都合法有依据。


因为创业失败,大不了重头再来。只要不断创业,总有成功时。马云也不是一创业就成为商业领袖的。创立阿里巴巴前,也创业失败过几天。但是,因为创业而违法触犯刑律,导致失去人身自由,就得不偿失了。


还有,创业开公司本来就是为了防止创业失败时,只用公司来承担有限责任,避免个人和家庭生活也受到牵连,影响家人的生活质量。


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企业法律顾问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熟知企业从创立到成熟的运营流程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能有效梳理和防范企业潜在的风险,并提供专业细致的服务。定期主动走访顾问单位,梳理顾问单位法律需求。如果您想了解法律顾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