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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二月

创业时,合伙人突然失踪了,能否将他开除?



创业时,合伙人突然失踪了,能否将他开除?


李想和几个好朋友一起创业,没想公司刚成立不久,其中一个负责技术开发的朋友就消失不见了。李想和其他几个股东在用尽所有办法,都无法找到这个朋友的情况下,就想把他给开除掉。不愿意他今后再来分享他们的创业成果。那么,李想他们能否将这名失联的股东给开除了呢?



如果这名股东已经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金额,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里又没有约定股东在哪些情况下,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回购他的股权。那么,李想他们无法开除这名失联了的股东。


因为法律上并没有开除股东这一说法。将股东开除,实际上是解除股东资格。


根据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后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并且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才能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在这有一点要强调,就是股东如果只是未缴纳部分出资或者挑逃部分出资的,公司股东会是没法解除他的股东资格的。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如果没有违法情形,只要是平等自愿达成的协议,也是有效的。因此,如果出资协议有约定回购股东股权的情形,那么在出现约定的情形时,公司或股东就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从而解除股东的资格。


因此,创业时,如果几个股东间不仅是要出资还要参与公司经营的,就可以事先约定股权回购情况。比如说,以下几种情形:


1)某股东因故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某股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的;


3)某股东违反出资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最后,别忘了事先约定回购股权时的回购价格,否则也有可能因为股东间无法达成回购价格,导致无法回购股东的股权从而解除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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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