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时,我有好想法但没钱,能否1分钱不出却是公司大股东?
电影《天下无贼》有个经典的预言:21世纪最贵的是人才。如今的创业者,在创业时可能有很棒的创业计划,但是又限于自己没有资金,导致没法启动创业项目。
但是,这个问题,当创业者的创业项目,整个商业模式得到投资人的认可时,就不再是问题。
珠海有一家公司,它的创始人拥有多年的教育背景和庞大的教育资源,但是却没钱。后来这位创始人在创立公司前,找到了投资人。双方随后签订了出资协议,约定创始人出资70%,投资人出资30%,但是全部的出资款都由投资人筹集出资。
此后,他们又约定,在公司成立后的前五年,投资人按照70%的股权享有分红,5年后投资人拿到的分红累计达到公司的注册资金后,投资人就开始按照30%的股权比例参与分红。
后来,双方因为矛盾,闹上法院,投资人主张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部都是他出的,认为自己才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但是,法院最终并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因为,法院认为他们之间的出资协议并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他们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出资协议是有效的。
当然啦,除了上面这个办法外,创业者还可以利用法律允许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不一致的规定,约定自己只出一块钱,却持有公司最多的股权,并享受对应的表决权和分红权。这一点,只要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出资协议中约定清楚并签名确认就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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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