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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十二月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承当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没有违反则不用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拒不赔偿该怎么办呢?


如果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赔偿而拒不赔偿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拒不赔偿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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