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成功案例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应事先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那如果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未提前通知其他股东就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能不能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呢?
首先,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那法院一般会支持其请求。但股权转让协议如没有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为有效,也就是说其他股东一般无法起诉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这也是为了保护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遇到股东擅自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同步对股权进行查封保全。一旦对外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就实际上无法行使了,相应的诉讼请求也得不到法院支持。而对于股权的受让人来讲,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如果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其无法再诉请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只能要求签约股东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顾问来为您排忧解难,欢迎在线咨询长燊律所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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