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成功案例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正常情况下两个公司的责任是相互分离的。但是凡是皆有例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母公司就需要对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和实践,一般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人格混同。此时,母公司就有很大的可能要对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财产混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财产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公司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即财产独立。如果母公司过度干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将子公司的资产用于自己的经营,或者资金、固有资产交叉使用,财务未做清楚区分等,都有可能构成财产混同的情况。
二、业务混同
即表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从事的业务基本一致或大致相同,存在交叉情况等。
三、人员混同
有的母公司为了控制子公司,会由母公司的管理层同时担任子公司的管理层,虽然加强了控制,但是这一情况会有很大的被认定为人员混同的可能。
四、经营场所混同
比如买卖合同中,送货单上的收货地址是一样的,邮件收发的办公地址也一样。
如果出现上述这些情况,就会存在被认定为母子公司人格混同。这时母子公司就是去了相互独立的优势。所以,在对子公司加以控制时,要注意不要出现以上的情况,否则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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