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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一月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非绝对不解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李某17岁,因参与盗窃,数额巨大,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其是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可时隔5个月,检察机关又以此前李某参与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情节严重,“解封”了已封存的犯罪记录,甚至还要提起公诉追究更重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的有关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即存在两个例外:一是“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检察机关解封李某的犯罪记录,是根据办案需要,重新对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的决定。此种做法并无错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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