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引发了广大群众的关注。新闻内容是佛山一位88岁的老人被狗绳绊倒导致身亡。据官方通报,村民罗某(女,12岁)将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为追逐另一只小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关于该事件,官方定性为意外,至于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众说纷纭。就目前官方公布的信息来看,笔者认为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
一、狗的主人是否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及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案件分析:
从目前披露的消息看,涉事女孩不是狗的主人,是其将他人拴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导致事故的发生。狗主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要分情况来分析了。比如该女孩牵狗出来玩是否得到狗主人的同意?若经得狗主人同意,那么狗主人将狗交付给未成年女孩是存在过错的。若未经得狗主人同意,狗主人将狗拴在家门口是否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避免他人将狗牵走?若未采取相应措施致使该女孩能轻易将狗牵走,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狗主人是要对狗侵犯他人权利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老人的家属可以向该第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狗主人请求赔偿。若狗主人自身无过错,且老人家属主张要其赔偿后其可以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二、涉事女孩是否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案件分析:
根据官方公布的消息,造成该事件发生的女孩仅12岁,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因此,若该女孩本人无财产的,其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其他责任承担方。
从公布的视频来看,引发狗狂奔的原因是与另一只小狗追逐,而被追逐的小狗并未系狗绳,可知狗主人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该狗为遗弃或逃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老人的家属也可以向另外一只被追逐的狗的主人或管理人主张赔偿。
以上就是小编对这个事件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民事纠纷,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定要明确,如果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帮助,读者可以到联系我们进行咨询,长燊律所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会派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长燊律所在“让每一位当事人在案件委托过程中获得公平正义”的专业诉讼服务与“追求客户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的理念下,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客户的一再肯定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