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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十二月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为什么得不到学校赔偿?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均为被告中学学生。2015年5月11日中午午休期间,李某与赵某因琐事在教室内发生肢体接触,赵某打了李某头面部一下。事发后,双方均未告知老师。5月12日,李某前往医院就诊,经CT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后李某经多次检查均未见明显异常,诊断为头外伤性神经反应。7月6日,李某被诊断为情绪障碍;李某因多次就诊产生大量医药费。李某主张系被告赵某的侵权行为导致睡眠障碍、头痛、、抑郁状态,要求被告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认为学校未管理到位,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李某曾申请对情绪障碍等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做了退案处理。

 

本案中,李某因为赵某的打击行为导致出现心理疾病,属于对健康权的侵犯。但是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需要由原告证明被告的击打行为与心理疾病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因为无法证明击打行为与心理疾病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对于能够证明的面部损害,以及因、检查治疗等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是可以获得支持的。对被告学校而言,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原告需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但由于事发后双方并未告知老师,学校对此并不知情,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最终判决被告赵某承担原告支出的各项费用。但心理疾病方面的赔偿诉求被驳回。

本案如果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结果可能就不同了。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原告不需要证明学校存在管理不当等过错,需要被告学校证明自己不存在管理不当等过错。那么结果可能就是学校需要和被告赵某承担分别承担按份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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