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向阳小学四年级五班的学生,宋某是该班的语文老师。某日上午,宋某因张某没完成作业,用教鞭打了张某的左胳膊。此前曾因为张某在早自习时间和同学打闹,宋某打过张某的屁股。次月经医院心理科诊断,张某患有焦虑性神经症。被打事件之前,向阳小学多次通过会议、教师签承诺书、在校园显著位置悬挂公示板等形式对教师进行师德师风管理,事件之后,对宋某进行了通报批评、记过、扣绩效工资等一系列处罚措施。张某因患有腰椎间盘膨出及焦虑性神经症休学,张某至今未复学。
这一案件因为因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生活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除了追究教师的责任外,能不能追究学校责任呢?要追究学校责任需要证明学校具有监管不到位等过错,但依据学校的对教师的要求,很难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但这起案件可以换一个方式解决,即员工致人损害的雇主的替代责任。教师系学校的员工,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也即,学校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需对教师的体罚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由学校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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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