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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十二月

恶俗“婚闹”是违法行为!“过界婚闹”引发的法律思考

婚闹习俗自古而有之,而现在很多闹婚形式甚至已经完全扭曲,违反了公序良俗,让“越闹越红火”的习俗失去了其原本的寓意,相关案例也层出不穷。例如,西安市的女孩谢某在当伴娘过程中,被几名男宾抱住,并在她身上乱摸找红包,还将其举起扔至地上寻乐。这种恶俗婚闹之所以受到大家的口诛笔伐是因为其与社会公序良俗不相容,而且作为道德底线的法律也对此种行为加以制裁。

在民事领域内,每个自然人均享有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恶俗婚闹因行为恶俗构成行为上的侮辱,且大多发生于公开场合,甚至有拍照摄影网络传播者,这是对伴娘的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同时因为恶俗婚闹行为侵害了伴娘的身体完满性,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在一般人格权领域内,又构成对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的的侵害。如果婚闹过程中造成伴娘受伤,如追赶过程中伴娘摔伤,此时又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而以上情况发生,可能涉及众多赔偿,如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在行政领域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侮辱行为,会被处以拘留或罚款。

在刑事范围内,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注意,将恶俗婚闹视频、照片在网络传播,可能会被认定为在公共场所进行侮辱、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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