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基本都会去打车或者是坐朋友、同事的车,或者开车载同事、朋友。假设驾驶人违停,而乘车人又没有注意车后行人或非机动车,打开车门导致他人受伤。在这种情况下,责任该由谁承担?驾驶人与乘车人应该怎么赔偿?
驾驶员未按规定停车,且在乘客下车时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乘车人打开车门前未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两人对于车辆停放位置、车辆后方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乘客下车时机等选择方面,均负有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双方行为结合导致事故发生,此时驾驶人与乘车人对受伤的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由驾驶人与乘车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因为该情况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故损失赔偿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依据与投保人所签订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责任比例直接赔偿保险金;仍有不足,由驾驶人与乘车人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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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