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是高新玩具厂的老财务,随着公司大老板打拼了大半辈子,一直深得大老板的信任。多年来,公司的备用金一直交在老王手里保管。老王的儿子小王在第五次拿着老王的钱去创业后,最近公司又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小王又来找到老王,希望父亲能借钱给他。
无奈老王大半辈子的积蓄,早已被儿子小王掏空了。小王听到父亲老王已是没钱,不由急得团团转。不过,到底是在商海摸爬滚打过几年的人,小王很快就打起老王公司备用金的事。老王经不住儿子的求告和保证,在小王一再保证一个月后肯定能把钱还上后,老王就把自己保管的高新玩具厂50万元备用金给了小王。
谁知半年后,小王还是没把钱还。老王自已省吃俭用,又是东挪西借,还是有20万没填补上。后来,东窗事发,尽管大老板有心放过老王,但是已经在公司掌权了的大老板儿子,还是坚持辞退老王,并把老王移送公安机关。最终,老王被法院判决构成挪用资金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那么,什么是挪用资金罪呢?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那么,挪用资金多少算数额较大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就属于“数额较大”。
在这个案例中,老王挪用公司资金借给儿子后,虽然自己还了30万元,但还有20万元没还上,而且挪用时间已达6个月,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在这我们不得不提醒有机会保管公司资金的劳动者,不管是不是用自己的私人账户保管公司的资金,都不要去动用它。否则,一旦公司要用到时,发现你挪用了,又没法及时还上。那可是一个不小心就锒铛入狱的。
以上是小编对于“父亲挪用几十万资金助儿子创业,被判入狱三年”问题进行的相关整理。如果以上文章无法全面的解决你的问题,面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在线咨询长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刑事纠纷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如果您有需要,欢迎与我们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