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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三月

撞了人对方十级伤残,但主要是由自身疾病引起的,能否少赔一些?

半年前,赵亮开车不小心撞到了一个50来岁的大叔,负交通事故中的全部责任。让人没想到的是,原本只是轻轻的刮碰摔倒,大叔身上一点擦伤都没有。没想后来大叔竟被鉴定构成腰椎伤残十级。随后,大叔起诉了赵亮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赵亮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大叔的伤残鉴定结果提起了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和外伤参与度进行鉴定。最终,大叔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外伤参与度为25%。尽管这样,但是最终法院还是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里赔偿大叔20万元。

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叫外伤参与度。它说的是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在人身伤亡、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中,外伤因素的占比。说白了,就是发生伤残了,外伤造成的原因大不大。是否考虑赔偿中的损伤参与度,应当根据受害人自身的疾病与外力作用的关系来确定。受害人功能老化与体质差异并不影响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在日常生活中也无须治疗,因外力作用导致其复合性损伤,该损伤结果应为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则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法律上外伤参与度不是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错,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你撞我,我受伤,就是你的过错;你要不撞我,哪怕我有腰椎病,也不致于变成残疾。所以我的伤残残疾,你要赔。

最后,因为在保险公司的车辆商业三者险里,并没有约定“损伤参与度”属于赔偿责任减轻、免除的范围。所以,20万元赔偿金中超过交强险12万元赔偿限额外的8万元赔偿金,最终也在车辆商业三者险里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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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