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中会遇到多少风险?只有当过老板的才能明白!在公司运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着风险。
而避免风险最有效的方法,便是提前发现它。预防风险,是每个企业的必修课。我们来分析一下公司经营中会遇到的一种情况:公司款项汇入股东账户会怎么样?
甲公司的股东为李某和赵某,其中李某出资489.6万元,赵某出资38.4万元,李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1年9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承建钢结构厂房。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乙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李某个人账户,李某个人出具了《收条》。后甲公司在工程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乙公司厂房及厂内大部分物品被烧毁。
2013年8月21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李某、钱某共同赔偿其损失。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6283921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乙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李某、赵某对甲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要求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依据是认为作为股东的李某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对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举证证明甲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形,从而导致甲公司人格形骸化,丧失独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