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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是外来语,是民间通俗的说法。顾名思义,就是被立案查处过,并有相关资料保存的人。如果仅是受到刑事拘留并没有其他处罚,只能说这个人曾经被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调查过,或者说怀疑过。如果刑事拘留后警方在规定的法定时限内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随后提起公诉、参与庭审,法院最后对这名当初刑事拘留之人判处了刑罚,这结果就留下了案底。
如果刑事拘留以后,警方提请检方批准逮捕而未批准,而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法院对当初刑拘的这名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宣告了缓刑,这一结果仍留下了案底。
如果刑事拘留以后,警方提请检方批准逮捕而未批准,而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结束后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终结案件的,是不会留刑事犯罪案底的。
如果被刑事拘留后,警方侦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这名当初被刑拘之人的行为也不属于留下案底。
因此,刑事拘留后不予批捕是否会留有案底,关键是要看案件后续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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