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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6点20分,正在读高三的学生小何骑自行车时,被车辆撞伤,造成左脚骨折。事故发生后,小何住院治疗25天。事故经交警认定,小何与小轿车司机老张负同等责任。事发时,小何正处于准备高考的关键时期,交通事故的发生影响到小何的正常上学,出院后找辅导机构补课,于是,小何就找老张在求赔偿补课费80000元、复读费35000元。但是,老张不同意赔偿小何的补课费、复读费,两人只能起诉到法院。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何作为高三的学生,在高考冲刺的关键阶段因车祸造成无法正常上学。而小何出院时离高考不足40天,从生活经验考虑,仅仅25天的住院显然不足以使小何的身体完全恢复,会对正常上学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小何已经落下几周的课程,在此情况下,小何根据自身特点采用补习班补课的方式进行高考前的最后一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该项费用属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合理损失。但是,小何主张的补课费标准过高、时间过长,最后法院根据小何所在地一般补课费标准,酌情确定为30000元。对于复读费,法院认为不属于必然损失,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像补课费这样不像医疗费、误工费等被法律明文列举的赔偿项目,但确实属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也是可以依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所以,对这类损失支出费用,受害者应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合同、发票。但是,也要注意花费金额的合理性,否则多花出去的钱,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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