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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有其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中小学以八周岁为分界点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地,这也意味着学校对这两类学生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学校要对不同年龄的学生承担不同责任。
1、对于八周岁以下的儿童,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儿童发生了人身损害,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比如外来人员进入学校袭击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学校需要通过值班表或者监控录像等证明门卫是否在岗值班,学校通过举证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免于承担责任。
2、对于八至十八周岁的学生,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一般的过错责任,在此种情况下,由受害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学校存在过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学校在举证能力上占优势,法院会要求学校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比如当八周岁以上的中小学生在课间打架斗殴,本应由学生和家长证明学校确有过错,但考虑到他们难以取得证据,由学校提供。对于学校而言,学校更主要是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比如其他学生证人证言课间有教师巡视,教师做了劝阻行为;并且第一时间取得与家长联系,提交就诊书证明在事后,教师及时救助受伤的学生等证明学校方已经尽到义务,可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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