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成功案例
很多企业老板为了便利快捷的注册公司或者为了对公司有管控能力,而选择注册自然人的公司形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人公司。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说是有限责任公司中风险最大的一种公司形式。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又是什么?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的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每年的强制审计义务,六十二条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年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六十三条又对这一义务做了责任规定,也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相互独立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规定。在涉及被告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我们也通常会将其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很大可能性这一股东无法对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举证证明,就会被认定为股东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股东因此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进行的相关整理。在此建议,如果是为了方便掌控公司,可以要自己的亲友以千百元入股掌握很小的股权即可,不必去申请一人公司而面对巨大风险。
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企业法律顾问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熟知企业从创立到成熟的运营流程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能有效梳理和防范企业潜在的风险,并提供专业细致的服务。定期主动走访顾问单位,梳理顾问单位法律需求。如果您想了解法律顾问,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