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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二月

企业设立中关于注册资本的常见出资问题



在现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有不少人对设立公司的出资理解上面有一些误差,认为反正不需要实际出资,可以把注册资本写很高。其实,认缴制并不代表不需要实际出资,注册资本也不是越高越好。今天就谈一谈设立公司的出资问题。



1、认缴制并不是指不需要实际出资,而是指领取营业执照时不需要进行实际出资的验证,但应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的出资期限。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资。


2、除货币外,是否可以其他形式出资?是否可以劳务出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出资,但除合伙企业外,不得以劳务出资。以实物出资的,实物需转移给公司占有。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也需将权利进行变更登记。非货币出资的,都需进行估值。


3、非货币出资涉及到该非货币资产的贬值,是否会影响股东的出资?其他股东是否可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


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其他股东请求该出资人承担不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比如,A与B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占70%股权,A以自有的房屋作为出资,公司设立时,该房屋当时以市价评价70万,后因房价下跌,房屋市价仅值40万。B起诉要求A补30万出资,该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果A在资产评估时弄虚作假,B可要求A补足出资。


4、如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之前,公司决定注销或者资不抵债的,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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