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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一月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用工方面有什不同?在用工上怎么选择?



在设立分支机构后,出于用工成本等的考虑,总公司或母公司会将机构之间的员工相互调动等。那么从用工上,哪种形式比较有优势呢?



首先,在此强调,子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所以子公司能够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如果分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也是可以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分公司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项目部等,只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或获得总公司的书面委托,即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结合之前所说的内容,分公司虽然能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分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还是可以将总公司一同申请仲裁的。


一般来说,如果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分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法人。所以只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包括总公司与分公司所在地,接受总分公司之间的调动,即可以达到按需要调动员工,节省用工成本的目的。


如果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子公司,因为母子公司是两个法人,分别具有独立性,所以总分公司的方式并不适合母子公司,但是这不是说二者之间不能共用员工。而是需要改变方式。比如,子公司有某个项目需要完成,这时可以将这一项目委托母公司完成,此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并不涉及员工之间的调动,也不改变劳动关系。


同时,母公司为了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母公司可以与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将该管理人员通过派驻的方式,派驻至子公司工作。这一方式优点在于,派驻到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是母公司的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且详细约定其义务。并且,其虽然是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但是却无权修改其与母公司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争议的风险也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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