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成功案例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和 “劳务关系”是有很大差别的。那么,企业聘用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是否还属于劳动关系?针对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以广东为例,在广东省,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存在不同的理解。
根据广东高院《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以及《广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认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而根据深圳中院裁判指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深圳中院与广东高院在裁判上就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或者并未明确。如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终止;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是否终止,要看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所以,在认定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绝对,往往是要看当地的司法实践。在深圳市,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劳务关系,但是在广州市,可能就会倾向于劳动关系。
小编在此提醒读者,企业在招聘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时,应当注意当地的司法实践,避免损失。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顾问来为您排忧解难,欢迎您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