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企业聘用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是劳动关系吗?》中已经向大家介绍了对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冲突。如果对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该员工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也是必然结果。但是如果认为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仅是劳务关系,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
以坚持认为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的深圳举例。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往往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为由,对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但是在深圳法院作出的行政诉讼判决中,又可以看到行政纠纷审判庭对工伤认定的另一种看法。
首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但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作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且《工伤保险条例》为行政法规,在法律层级上高于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即,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
所以,对于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遭受的人身损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相信读者看完上述介绍后,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超过退休年龄在工伤认定方面普遍存在争议,一般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且在不同的情况下认定的结果也不同。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顾问来为您排忧解难,欢迎您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