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主体须在劳动关系建立起的一个月之内,与劳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劳动合同法》颁行以来,因未签劳动合同而被判赔双倍工资的例子数不胜数,不少企业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下面,就因书面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列举。
1)A公司招聘员工B,一直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B辞职,并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局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仲裁支持了B的请求,A公司因未与B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了B11个月工资。
2)A公司招聘员工B,办理入职当日,要求B签订书面劳动合同,B说要拿回去看一下合同,第二天将签字的合同交A公司。一年后,B离职,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局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公司主张已签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提交,B辩称该合同并非由其签订,是A公司伪造的,申请笔迹鉴定。鉴定出的笔迹与B不符,A公司败诉,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承担鉴定费用。
3)A公司招聘员工B并书面劳动合同,其后将所有劳动合同放置在前台文件夹内。后B提出离职,并在A公司批准的离职日期前日,趁前台文员不在座位,到前台找到劳动合同取走,后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局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是B盗取劳动合同,并调出监控,显示当日B到前台翻找文件并手持文件回到车间。但法院以公司无法证明B盗取劳动合同为由,支持B的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4)与例3同样的一种情形,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让员工在合同签收表上签字确认,并将劳动合同存放在文件柜,日常都是关闭上锁。后员工撬锁盗合同并提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公司在发现锁被盗当日即报警,并对照劳动合同签收表清点遗失的劳动合同。庭审中,公司主张合同已签,是B盗取合同,并提交报警记录,存放文件柜办公室的视频及劳动合同签收表,法院驳回B的请求。
通过上述例子,我们可以看到,为避免自身的损失,用工主体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妥善保管,作为公司的重要文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法律及公司的管理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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