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或者业务扩大,通常会设立另一家单位来分担业务量。但是,在选择这家单位的性质时,会对子公司、分公司产生疑惑而不知怎选择。我们可以先看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根本区别。
首先,看一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定义,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在定义上可以看到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资格可以看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也正是因为法人具有这一资格,在法律上才被视为独立的个体,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
虽然在诉讼中或者业务往来中,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或者独立签约,但是,分公司并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为其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诉讼中,经常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原因。例如在劳动仲裁中,分公司的员工会把总公司一同列为被申请人,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在我们承办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因为分公司的原因,我们将总公司一同列为被申请人,同时依据《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工作会议纪要》,我们将分公司列为第一被申请人,由此让离申请人最近的仲裁委具有管辖权。而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只起诉分公司,这时法院也常常会追加总公司为当时人。
同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还会受到总公司的限制,因为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突破总公司的范围,而子公司则不受这一限制。
再来看看子公司的情况,因为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其与母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并没有多少差别,如果是独资的子公司,那么子公司只有母公司这个股东,自然整个公司重大决策都要受母公司的支配,如果母公司是与其他个人或其它主体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比时可以通过在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母公司具有的表决权,同样达到控制子公司的目的。这样子公司的风险不用母公司来承担,相当于有了一层防火墙,且能做到决策上的控制与支配。虽然,子公司与母公司如果出现管理人员、公司财产、经营业务等方面的混同,导致母子公司都要对外承担责任,但是规定是规定,这方面的证据,如何证明又是很困难的事。
所以单从诉讼角度看,分公司似乎并不是很好的选择。但是开公司并不仅考虑这些,后面我们会从更多的角度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