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多数的人在离婚问题上闹的不可开交,根本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离婚,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别无他法。而我国法律对离婚管辖是有规定的,诉讼离婚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如果我们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那应该要去哪个法院起诉呢?也就是哪个法院对我们的离婚案件有管辖权呢?
先来讲讲两个概念,一个是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地。第二个是经常居住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从你起诉时往前推12个月,看这12个月是不是一直在同一个地方连续居住,如果是,那这个地方就是你的经常居住地,如果不是,那你就没有经常居住地。
关于离婚法院管辖法院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一般规定
离婚案件与绝大多数案件一样,在管辖上适用原告就被告的规则。所谓原告就被告,就是要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要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
例外情况: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或者被告被劳动教改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
1、被告原住所地、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3、涉外的离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不过绝大多数离婚案件还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所以这里也不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