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曾经代理过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找到小编,想要咨询执行离婚调解书中的抚养费问题。当事人反映自双方调解离婚后,男方一直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抚养费,期间当事人也多次要求对方履行,但至今未履行,中途有多次催促对方履行,但没有任何催款记录。现距离调解书生效已三年多,现在想要申请强制执行,怎么办?
作为法律人都知道,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现距离调解书生效已过了三年,若对方主张时效抗辩,法院还会支持当事人的执行请求吗?
我们先来看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条可知,申请执行的期间确实为两年,但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中途有催促,就可以中断时效抗辩,但当事人的聊天记录又全部删除了,那么还有没有办法执行呢?本案为抚养费执行,是否在司法实践中有特别偏重未成年人呢?
通过检索相关类案,对目前的主流观点还是有点失望的,即使是抚养费,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以下是相关案例节选:
王阳与王炜抚养费纠纷案执行案(2016)晋0722执异18号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程某1于2016年6月申请执行2009年的抚育费,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裁定不予执行,故异议人王俊琦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汤某一、汤某二抚养费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8)闽0211执异60号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2013)集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汤某一应自2012年7月17日起按照2000元/月向汤某二支付抚养费。若汤某一未按月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汤某二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现汤某二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汤某一支付2012年7月17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的抚养费,但汤某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向汤某一追讨过2016年4月18日前的抚养费,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汤某二主张的2012年7月17日至2016年4月17日的抚养费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期间,对该期间的抚养费不应予以执行;对汤某二主张的2016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的抚养费应予以执行。
英某、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辽1223执异19号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抚养费的给付属于分期履行方式,起始于2014年11月,每月的履行期间为月末。申请人张某所述的此间与被执行人联系不上的理由,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申请抚养费给付的,也应当遵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要求,法律并没有设定特别的保护规定。张某于2020年6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对其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部分,本院不予执行。故异议人(被执行人)英某的异议理由成立。
陈旦其他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异95号
裁判要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于1999年9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中明确了异议人支付抚育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7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异议人支付2000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的抚育费30,150元,其中对于200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抚育费的申请确已超过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且申请执行人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异议人主张过权利。但对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抚育费共计3,000元的申请尚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之内。综上所述,现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予执行,本院应予部分支持。
以上案例可知,法院主流观点都认为抚养费执行,同样受到两年执行期间的限制。这种情况下,我们当事人是否要放弃申请强制执行呢?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部分抚养费已过了执行的时效,但建议当事人还是要申请执行,避免剩余未过时效的抚养费又过了时效。其次,对于已过时效的抚养费仍坚持申请,若对方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仍会执行。
律师提示:不管是生效判决还是生效调解书、裁决书,作为权利人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过时效,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此外,若却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建议权利人一定要保留催促执行的证据,比如保留好短信、微信记录,以对抗对方的时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