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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五月

未婚同居后分手,财产该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多数是为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虽然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一般按普通民事案件审理。

1、同居期间,也是恋爱期间,而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2、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是为双方当事人共同共有。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法院受理案件是如何分割呢?

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而本条规定只适用于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而不适用一般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

那一般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如何解决?

已废止的相关条文规定的精神可以参考。例如:已废止的《同居案件若干意见》第 8 条规定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再比如按照该意见第10条,第12条规定的精神,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值得注意的是,“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一般是不予支持。

总的来说,对于一般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法院将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财产的实际情况等因素。需要注意的是,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一般不予支持。此外,在处理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时,双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等,以便法院进行判断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