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同居,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与自己共同居住的亲属、朋友等都属于广义的同居。
我们所讲的同居指的是狭义的同居,是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比如同性之间同居、异性之间同居、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
事实上,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伦理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但在过去,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出台《同居案件若干意见》针对当时同居引发的纠纷进行规范。
其中第七条规定,未办结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30余年过去,经济社会生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可见,法律倡导的是有结婚意愿的男女应办理结婚登记,成为正式夫妻。虽然单身适婚男女同居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不再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也不存在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并不会受理或处理。
法院处理同居纠纷本意并不是对同居关系本身加以调整,同居关系并非法定身份关系,同居状态无法定公示要件,也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恋人以上,婚姻未满,不结婚只同居不违法。
但法律对该种行为是持否定态度,表现在双方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之间的抚养、继承等有关身份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总之,同居是一种两性关系,虽然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非常普遍,但法律对此并不予以认可或保护,除非双方完成结婚登记并成为正式夫妻。因此,如果同居期间出现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纠纷,法院会受理并作出判决,但如果是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会受理。同居关系也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等同于婚姻关系,所以双方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分割、债务纠纷、抚养子女等问题,法院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因此在同居期间需要注意自身权益保护,可以考虑签署一份合理的协议,以防止可能出现的纠纷。
相关案例
【(2022)豫1622民初432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告同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受理,但是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分割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对其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