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在遗嘱人去世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通俗的说,就是人们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和其他事务,在去世后应该如何分配和处理所进行的安排。
遗嘱执行人,通俗的理解就是执行遗嘱内容,按照遗嘱分配财产,处理事务的那个人,通常是由立遗嘱人指定的。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遗嘱执行人”这个概念,通常遗嘱执行人负责以下工作:
第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第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第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第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第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第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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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