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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书面约定丈夫把婚前的一套房子50%的产权赠与给妻子,丈夫可以反悔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如果夫妻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丈夫将婚前的房产全部赠与妻子,或者约定将婚前的房产部分产权赠予给妻子,只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且没有办理公证,丈夫就有权随时反悔。
所以,对于接受赠与的一方来讲,一定要督促赠与方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者将双方的协议进行公证,否则,将是竹蓝打水一场空,空欢喜罢了。
如果过户或公证实在无法办理,可以尝试采用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进行转化,具体可以咨询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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