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适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义务教育。那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未成年人上学是违法行为吗?
李某初中毕业提出要继续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有什么用,家里也很困难。经他人劝说后,父母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从道理伦理上讲,这对父母仍残有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但是我们主要从法律方面来分析。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的措施的规定是详细的、具体的,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8条至第12条。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的规定。其中第9条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让未成年人接受法定教育的义务。它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案例中李某的父亲,违反了教育法,侵害了李某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劝告下,李某的父亲醒悟过来,及时将李某送进了学校入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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