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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房价日益高涨,子女财力有限,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通常都需要父母的支持,为了让子女安居乐业,许多父母会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涉及了各方切身利益,因而在子女感情破裂离婚的时候房产纠纷不断。那么,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登记在出资父母的子女名下,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因此,对于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如果是婚后,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对夫妻双发的赠与,而不再像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强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默认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对于双方父母均出资的,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不再按份共有,而是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当然,实践中,对于前面所说的有约定依约定的这个“约定”,除了包括出资父母与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外,是否也包括出资父母与自己子女之间的约定呢?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因为一旦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闹到离婚这一步,出资父母是完全可以通过与子女事后补签合同的方式约定出资是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因此,遇到类似问题,还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欢迎在线咨询长燊律所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