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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九月

妻子为升职放弃生子,丈夫能否要求赔偿?

甲和妻子感情很好,婚后妻子一直忙于工作。三年过后,妻子终于同意要孩子,甲非常高兴。在这个时候,妻子单位出现人事调整,领导考虑给妻子升职,但因为妻子怀孕又有所顾虑,妻子为了升职,擅自做了妊娠终止手术。甲得知后非常生气,认为妻子的所作所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那么,甲能向妻子要求损害赔偿吗?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自然生育过程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也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妻子单方决定终止妊娠的行为,丈夫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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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