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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九月

女方在哪三个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妇女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增加妇女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为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据此,女方处在三个特定时期时,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是怀孕期间。通常指女方在受孕至分娩(或终止妊娠)的一段时期,这里的受孕不限于自然受孕还包括人工受孕,分娩不限于自然分娩包括剖腹产,终止妊娠则包括自然终止和人工终止。

二是分娩后1年内。从法律角度来讲,当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立个体而存在时,即为分娩。无论顺产还是剖腹产,无论胎儿娩出时是否死亡,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只要女方有分娩之事实,无论胎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胎儿出生后是否死亡,均应受到一年期间的限制。

三是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终止妊娠,即怀孕状态的结束,指母体承受胎儿在其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的终止。自然终止妊娠主要是指胎儿因患有严重疾病停止发育,人工终止妊娠通常由于女方意外怀孕、孕妇患有妊娠期严重疾病等而采取的医学方法。终止妊娠对女性的身心健康会产生很大影响,因而在此期间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该规定不仅合乎科学,也合乎道德,体现了法律对妇女与胎儿、婴儿的特殊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只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性的不受理,其性质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并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女方在上述三个期间提出离婚,往往出于某种急迫的原因,如果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申请,反而不利于对女性、胎儿的保护。因此,女方在这三个期间提出离婚,或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本法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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