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监护与法定监护冲突时,谁优先适用?今天来分享一下遗嘱监护与法定监护冲突时,谁优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法定监护,明确了担任监护人的顺序。如果遗嘱监护指定的监护人与法定监护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遗嘱监护具有优先地位。而且,遗嘱监护指定的监护人,可以不限于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如果遗嘱指定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因患病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因出国等各种原因不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就不能执行遗嘱,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遗嘱监护与法定监护这两种是发生在不同的情形之下,如果两者在发生冲突时,那么就要根据被监护人的意愿来进行选择监护人,因而遗嘱监护就要进行优先的适用,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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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