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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十月

民法典生效后,抵押物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

抵押权是债权人为了保证债权到期能够实现而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以前的《物权法》191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里法律采取了严格的规则,非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是不能转让抵押财产。

 

但是根据现行《民法典》第406条,民法典采取了从宽的规则,即“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遵循以下的规则: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取得抵押财产的受让人负有抵押人所负担的义务。

3.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这一修改是的抵押财产的流转更为便利,是为了促进市场发展与实现物尽其用的立法目的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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