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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探讨一下小产权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行使问题,我们引用一个裁判案例来说明。被告童某与朱某系朋友关系。头年8月,童某向朱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同月22日,朱某将借款转入童某的银行账户。次年9月3日,朱某与童某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童某将位于贵溪市XX镇XX村委会XX村小组的四层半钢筋结构房屋(XX村建字《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抵押给朱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因童某自第二年8月22日起未支付朱某借款利息,故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朱某要求优先受偿《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因法律规定建筑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朱某与童XX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例涉及不动产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设立由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则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能设立相关的物权。本案中,因为未对房屋登记抵押,因此原告的抵押权不成立,原告不能直接对涉案房屋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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