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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十月

约定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房产归债权人所有是否有效?

债务人将其房产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并约定到期清偿债务的债权人返还房产,未清偿债务的房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张三向李四借款,为了防止张三到期不还款,保障李四的权益,李四与张三约定,在借款时将张三名下的一套房子过户到李四名下,如果借款到期后张三足额还钱了,李四就要将房子返还给张三,如果张三没有按时足额还钱,房子就归李四所有了。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如果张三到期没有还钱,房子是不是就归李四所有呢?

 

张三和李四的这个协议实际上是一个让与担保协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张三和李四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于张三到期没有还钱房子就归李四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李四可以要求对房子拍卖、变卖、折价并优先偿还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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