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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那么,格式合同是否都无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格式合同并不一定就是无效合同。而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也仅是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我们作为非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切不可因签署的是格式合同,想当然的认为合同无效,就任性违约。当然,对于格式合同中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可以多多咨询律师或专业人士,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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