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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购买小区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遂向开发商反映。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向田某赔偿,赔偿款予以折抵田某的物业费。此后,田某房屋再次漏水,其因多次向物业公司寻求解决未果而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田某交纳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为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其效力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所以物业合同仅约束业主与物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仅约束业主(购房者)与开发商。业主不能通过开发商解决物业问题,开发商亦不能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要求业主必须要找物业公司解决问题。
业主应正确区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责任,向正确的责任主体主张权利,避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相互推诿,使得业主既耽误拖延交纳物业费,又因错过对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时效而无法向开发商就房屋质量问题主张相关权利。
但是业主应该注意物业服的范围,如果物业对房屋出现质量瑕疵的部分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或者义务履行不完全,那么,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减少物业费或者要求物业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最终,本案法院判决田某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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