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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市民钱多多女士在证券市场上结识了一位炒股“高手”。据熟人介绍,这位王先生在之前的几个月买的股票几乎只只都涨。在几次接触后,钱女士决定将手上的十几万元资金交给对方,让王先生代为打理。双方还签下了一份协议,大意是王先生代理钱多多炒股,收取盈利的10%作为佣金。到11月底,钱女士发现自己的账户上足足亏了5万多元。钱女士找到了王先生,要求对方解释。不想对方双手一摊,表示“股市有风险”,要她自己承担。钱女士十分后悔,她说自己当时光顾着赚钱了,就没有在协议上明确万一炒亏了怎么办。那么请问,钱女士可否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代人炒股在目前的证券市场是纠纷发生较多的问题。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法规,个人从事这种职业在我国目前仍属于“灰色地带”。《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但往往这种协议的规定是非常模糊的,很多时候只规定了代理人的收益,而忽视了委托人的权益。而且,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要证明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证明难度也比较大。从这方面来看,委托人的风险很大,利益很难受到保护。
证券场所往往会高挂“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经典标语,这一标语,同样适用于委托他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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