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在合同审核时发现有的合同在约定管辖时会出现以下的约定:“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向经济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种情况引申出今天的问题: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这种约定的效力如何?
约定仲裁管辖是当事人约定将纠纷提交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行为。现在大型企业之间的合同中约定仲裁管辖是一种常态,这是因为仲裁有以下的优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一裁终局。仲裁没有二审和再审。
4、不公开审理。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因为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可以有效保护企业商誉。
回到问题中,当合同中既约定了仲裁管辖又约定了诉讼管辖,这种约定一般会导致仲裁管辖的约定无效。这是因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明确的仲裁事项;
3.特定且无争议的仲裁委员会;
4.唯一性。
这四项内容缺一不可,明确的仲裁事项和特定且无争议的仲裁委员会,若这两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管辖的约定无效。唯一性是指仲裁是约定的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若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管辖的约定无效。
当我们要约定仲裁管辖时一定要满足这些条件,否则只能重新约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了。
以上是小编对于“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管辖权是否有效”问题进行的相关整理。如果以上文章无法全面的解决你的问题,面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在线咨询长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纠纷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如果您有需要,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