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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许经营中,也就是我们常见的加盟某一品牌这种商业模式。特许人为保护独有的经营管理模式等商业秘密,往往会在出具的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在合同终止后的某一期限内,被许可人不能在一段时间内或者某一地域范围内从事相同的行业或者为相同行业提供服务。这种竞业禁止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约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特许经营合同中往往都没有约定竞业禁止的补偿金。那么当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还需要遵守竞业禁止的约定吗?一般需要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在餐饮、零售等行业,因为部分餐饮、零售的加盟店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往往是大众化的服务,加盟原因也是为了获得品牌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约定竞业禁止。一旦约定很有可能构成对加盟商的的过度限制,排除其权利,该约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情况,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或约定不明。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情形很少,被特许人对格式合同中的此类条款也并不真正了解其含义。但是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必然要从事经营活动来获得收入,因此应对补偿金有明确要求,如果特许人未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给予竞业禁止期内的相应补偿金,应向法院申请确认该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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