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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情况下,公司未设立前,发起人会以公司的名义购买办公用品、设备等,如果公司未能设立,公司的债务如何承担呢?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公司设立失败,未成立的公司的债务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债务是指为了设立公司所发生的比如房屋租金、员工工资、办公设备等。
如果某一或者部分发起人承担了上述的债务,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同时如果公司设立失败是因为某个或某部分的发起人的原因导致,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三款,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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