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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其中一期或几期逾期了,是否可以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清偿?
先来看一个案例:2019年1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分按月支付,每半年还本金20万元,即2019年7月1日还款20万元,2020年1月1日还款20万元,2020年7月1日还款20万元,2021年1月1日还款20万元,2021年7月1日还款20万元,2022年1月1日还款20万元。款项出借直到2020年1月1日,张三从未支付过利息,更未偿还过本金,那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张三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呢?
这种情况可能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法,但就目前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而言,法院还是倾向于剩余本金未到期,暂时不能支持,只能支持已经到期的借款本金,未到期的借款要等到期后另行起诉,这也是大部分法院的做法。
因此,对于分期还款,特别是分期时间比较长的,一定要约定如果某一期没有按时还,所有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否则对于未到期的部分,法官极有可能会要求到期后另行起诉。当然,对于分期还款协议,最好还是请律师把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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