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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的房价下,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已经为常态了。但是若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时,没有约定该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或者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呢?
有人可能会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非常紧密的的直系血缘关系,在这种关系之上,父母给子女买房出资往往是基于为子女更好的生活而赠与给子女的。
但是从法律上规定上看,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一条规定将赠与事实认定的标准提高到具有高度可能性且能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一般的高度盖然性。故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证据规则,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会被认定为借贷。
从公序良俗、人情世故上看,子女买房时已经成年且工作,父母对子女已经没有抚养义务的事实基础,且为买房出资亦非抚养义务之要求。子女此时反而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法律不能也不应该加重父母对子女的责任,而应鼓励子女独立,保护父母自身的权益。故也应当将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的行为认定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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